機電礦長是煤礦機電、運輸系統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機電、運輸系統的工作全面負責。機電礦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yè)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切實保證本單位供用電的安全、可靠、穩(wěn)定以及運輸系統的可靠。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積極配合礦長、生產礦長開展工作,在煤礦機電、運輸系統管理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
第二條 加強對分管科室、區(qū)隊的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fā)現、解決有關問題。
第三條 參加礦長、生產礦長主持召開的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并對煤礦機電、運輸系統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四條 組織制定機電、運輸等系統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組織編制機電設備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六條 負責大型機電設備的安裝、檢修安全管理。
第七條 定期組織進行機電、運輸系統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保證人員、時間、資金、措施、質量“五落實”。
第八條 堅持開展煤礦機電、運輸系統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yè)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條 定期召開機電設備管理工作會議,研究機電設備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產動態(tài),及時解決存在問題,確保安全生產。
第十條 負責煤礦機電、運輸范圍內的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fā)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實。每旬至少組織開展一次煤礦機電、運輸系統安全生產巡回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人員)及時整改有關隱患。
第十一條 負責組織編制煤礦機電、運輸系統安全技措工程計劃。
第十二條 根據煤礦的總體規(guī)劃,進行機電、運輸系統規(guī)劃,監(jiān)督有關部門及時進行機電運輸設備、設施的維護、維修、保養(yǎng)等,確保其滿足要求。
第十三條 參與機電設備、設施的選型、設計。
第十四條 保證煤礦使用的機電設備、設施“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防爆合格證”等齊全。
第十五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十六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yè)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fā)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zhí)行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jiān)察人員的安全監(jiān)察指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