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精神,為使我們公司企業(yè)內部有一個良好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生產秩序,確實加強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建立健全企業(yè)內部綜合治理的組織機構成立內部門負責人參加的綜合治理小組。要把綜治理高能工作列入重要的意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專門的會議,研究、部署、協(xié)調、檢查本單位的綜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二、為加強單位內部的保衛(wèi)力量,必須有公司領導負責保衛(wèi)工作,同時要設專(兼)職保衛(wèi)干事,使內部的治安保衛(wèi)形成嚴密的組織網絡體系。
三、充分發(fā)揮單位內部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的作用,認真地開展工作。積極疏導,調解發(fā)生在職工內部的各種矛盾糾紛,消除人為的不安定因素和不安全隱患,達到無職工上訪事件和民轉刑案件。
四、加強對職工的思想政治教育、組織紀律教育政策和法制教育。每月不少于一次法制課。
五、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接班幫教和安置工作,做好輕微違法犯罪人員的監(jiān)控和挽救工作,做好后進職工的幫教工作。對這些人應由單位負責人、黨員、團干承包一個幫教,做到幫教有組織,管理有措施,監(jiān)控有專人,不失控,無遺漏,減少重新犯罪和消除犯罪的因素。
六、健全單位內部的治安防范機制,提高自防自控能力,不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特別要對要害部位,物資材料儲存和銷售點,財務的帳簿、憑證、現金和有價證券加強管理,并要落實技術防范措施,及時調整下夜的警衛(wèi)人員,堅持干部夜間值班制度,堅持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大檢查,及時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七、一定要管好自己人,看好自己的門,辦好自己的事,控制各類案件的發(fā)生,使單位內部的治安秩序明顯好轉。
1、不發(fā)生政治性案件和刑事案件;
2、不發(fā)生一般的交通、火災和生產責任事故;
3、堅持經常性的掃黃除“六害”工作;
4、治安案件,職工違法犯罪率、黨政自理的違紀人員各不得超過千分之五;
5、不發(fā)生重大盜竊、破壞公共設施的案件。
八、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社會的治安管理工作。盡力給予人力和物力的支持,要求職工管理自己的子女,并協(xié)助居委會做好居民區(qū)的值班巡邏,并按時有關規(guī)定處罰責任人。
九、公司綜合治理辦公室實行“半年考核、季檢查、年終評比、獎懲兌現”。對與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中受傷、致殘人員給予妥善治療和安置;對與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中犧牲人員的家庭給予撫恤。
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要求各單位、各部門必須齊抓共管,堅決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要把內部的治安責任同經濟責任制、領導任期制想結合,同責任人的榮譽、政績考核、職級提升和經濟利益掛鉤。在考核評比中真正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