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消除火災隱患,落實整改責任,特制定本制度。
1、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2、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的行為,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1).違章進入商場、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
2).違章在商場內使用明火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3).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4).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6).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7).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8).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9).商場對存在的火災隱患,確定專門部門和人員及時予以消除。
10).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及時將火災隱患向主管領導或市消防支隊書面報告,并提整改方案。
11).對隨時可能引發(fā)火災的隱患或重大火災隱患,應將危險部位停止一切活動。立即進行整改,并落實整改時間的安全防范措施。
12).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人員。
13).對公安消防機構檢查或抽查發(fā)現(xiàn)的火災隱患,要指定專人落實整改,整改完畢后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報告書面報消防機構。
14).對檢查發(fā)現(xiàn)的火災隱患要認真填寫檢查記錄,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將整改情況記錄備份存檔。
15).火災隱患整改完畢后,由消防小組進行檢查驗收。
16).對自行無力整改的火災隱患要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3、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管理職能部門或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jù)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意見。
4、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5、在火災隱患消除之前,消防工作職能部門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fā)火災或者一旦發(fā)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yè)進行整改。
6、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7、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