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為了更好的保證企業(yè)安全生產,使安全生產的保證資金落到位,??顚S?,特制定本制度。
(1)投入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財務負責人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2)各相關部門務必在建設工程開工前落實安全生產資金所有款項,購買足夠的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和防護措施,安全生產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3)生產部門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投入充足,不得擠占安全生產費用。
(4)財務部負責將職工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公司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發(fā)放獎金,或者挪作他用。
(5)財務部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
(6)各生產部門不得因職工對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獎金等待遇。
(7)實行獎懲機制,對在長期的安全生產中創(chuàng)建先進經驗或在防止事故中作出特殊貢獻的人員給于獎勵,對造成事故的責任者或班組進行經濟處罰。
(8)公司及項目安全負責人員交納安全風險抵押金,按階段考核,事故指標超過標準的,專業(yè)內所有人員及聯(lián)責人員風險抵押金歸公司,并按原標準重新交納。
(9)每個建設工程項目根據工程規(guī)模,預留工程總價款的1.2%用作勞動保護用品的購置經費、安全教育經費、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及突發(fā)安全事故的急救、處理、善后等工作。
(10)安全生產部門應配合財務部門檢查各生產部門用于安全生產保證資金的使用情況。
(11)安全技術措施經費按不低于建筑施工單位產值2%的比例提取。企業(yè)安全費用由企業(yè)自行提取,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安全生產。
其中:安全教育專項培訓的保障資金為30%
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保障資金為30%
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的保障資金為40%
(12)公司對施工經營項目需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須的資金投入,由施工經營項目的決策機構或主要負責人確保資金的及時到位,正確使用,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13)安全教育專項培訓的保障資金用于購置或編印安全技術、勞動保護、安全知識的參考書刊物、宣傳畫、標語、幻燈及教育光盤等;建立與貫徹有關安全生產規(guī)程制度的措施。
(14)安全勞動防護用品的保障資金主要用于購買、管理勞動保護用品,物品采購時要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購程序進行,勞保產品必須嚴格控制使用年限和使用范圍,對安全性能不能滿足工作的需要時要及時向主管部門提出報廢或降載處理。對違反采購原則的行為,除按獎罰條例處罰外,必須退貨,造成的損失和影響的由行為人和批準人承擔責任。
(15)加強對施工現(xiàn)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監(jiān)督管理,要對安全勞保用品、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進行定期的維護和保養(yǎng)或對其定期不定期的檢查和抽查,發(fā)現(xiàn)不合格的用具或技術指標、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設備等應立即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