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未完善安全管理的約束機制,切實搞好事故隱患整改,把各類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確保生產(chǎn)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局安全主管部門(包括公司安全科)要采用“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的形式,通知被整改部門。根據(jù)隱患的性質,分別作出立即整改、限期整改等要求,并負責跟蹤檢查。
第三條 對危及職工生命及國家財產(chǎn)安全的隱患,要立即整改,必要時停產(chǎn)整改。
第四條 對有些限于客觀條件一時不能徹底整改的隱患,應采取有效地防范措施,明確整改計劃,限期整改。
第五條 對事故隱患的整改要實行“三定”(定措施、定時間、定責任人)“四不推”(職工自己能解決的不推到班組,班組能解決的不推到隊,隊能解決的不推到公司,公司能解決的不推到局)的原則。各級領導和有關單位對隱患整改必須認真負責,組織好人力、物力、財力,在技術部門參與下及時整改,并做到有檢查、有落實。
第六條 存在隱患的單位應按“隱患整改通知書”的要求及時向安全主管部門反饋整改情況并在單位隱患整改臺帳上作好整改記錄。
第七條 消防治安方面的隱患整改由局派出所負責檢查和簽發(fā)隱患整改通知書,并負責跟蹤檢查,整改單位將消防治安隱患整改情況向局派出所反饋。
第八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九條 本制度由局安委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