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工廠安全責任制度 公告如下
(一)工廠為維護公共安全及避免人員物品之損害特訂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安全管理,包括空襲、火災、竊盜、風災、地震、水災及身體傷害的預防及搶救之一切措施。
(三)工廠安全管理,除依政府法令規(guī)定外,悉依本制度辦理。
(四)安全管理之指揮監(jiān)督除身體傷害由平時業(yè)務上的主管人員指揮監(jiān)督外,應組織統一安全衛(wèi)生委員會及消防隊。工廠人員均有防止災變及搶救損害的職責。
(五)領班以上的干部均應熟悉有關安全管理的制度,并監(jiān)督訓練屬下人員確實遵守。
(六)工廠現場工作人員應視其智力體力調配適當的工作,俾危險發(fā)生時,能從容應付。
(七)代理人員必須熟悉被代理人有關安全管理方面的職責。
(八)危險發(fā)生時,除采取必要行動外并應立即向上級人員報告。
火災防護
(九)倉庫及工廠內應嚴禁吸煙及攜帶引火物品,但在規(guī)定時間及地點吸煙不在此限。
(十)工場門戶應向外開,工作時間不得下鎖。
(十一)易燃及爆炸等危險物品應放于安全地點,除必要之數量外,不得攜入工作場所。
(十二)倉庫應指派專人看守,并標明“嚴禁煙火”字樣,如系儲藏揮發(fā)性易燃物,并應注意溫度及通風。
(十三)滅火設備應照規(guī)定設置,放在明顯容易取用之地點,并定期檢查,應保持隨時可用之狀態(tài),同時要熟練使用方法。
(十四)電線不得接用過大保險絲,電力使用后,應確實關閉電源。
(十五)使用氧氣乙炔焊接時,應注意附近有無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員需經嚴格訓練,并應有監(jiān)工人員在場。
(十六)電器設備應經常檢查,臺風、地震后更應立刻檢查有無損害。
(十七)爐灶、煙囪、煤氣等易引起燃燒的設備應經常檢查。下班時并應檢查處理后始得離開工作場所。
(十八)使用電器設備或易燃物發(fā)生故障時,或增接電器設備均應請示上級人員,后通知專門人員辦理。
(十九)首先發(fā)現起火的人,應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關閉電源或其他火源。在場員工,均應立刻協同滅火。
(二十)發(fā)現火災應迅速將著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開。
(二十一)火災時工作單位主管應一面參加搶救,一面沉著指揮救火,并速通知工廠的消防隊,必要時應通知本地消防隊協同搶救,并應通知其他單位戒備,如有大鐘應即敲打。
? 工廠安全管理制度
(一) 維護公共安全及避免人員物品之損害特訂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安全管理,包括空襲、火災、竊盜、風災、地震、水災及身體傷害的預防及搶救之一切措施。
(三)工廠安全管理,除依政府法令規(guī)定外,悉依本制度辦理。
(四)安全管理之指揮監(jiān)督除身體傷害由平時業(yè)務上的主管人員指揮監(jiān)督外,應組織統一安全衛(wèi)生委員會及消防隊。工廠人員均有防止災變及搶救損害的職責。
(五)領班以上的干部均應熟悉有關安全管理的制度,并監(jiān)督訓練屬下人員確實遵守。
(六)工廠現場工作人員應視其智力體力調配適當的工作,俾危險發(fā)生時,能從容應付。
(七)代理人員必須熟悉被代理人有關安全管理方面的職責。
(八)危險發(fā)生時,除采取必要行動外并應立即向上級人員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