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集團公司范圍內項目有下列成績的,集團公司對其所屬單位獎勵如下:
1、集團公司季度安全大檢查被評為優(yōu)良的,獎勵2000元;在各地、市大檢查中評為優(yōu)良的并通報表揚的,獎勵3000--5000元;在省、部級安全大檢查中評為優(yōu)良并通報表揚的,獎勵10000--20000元。
2、被評為地級市"雙標化"項目優(yōu)勝單位(掛紅牌)的,獎勵3000元;被評為地市樣板標化的,獎勵5000元;被評為省級"雙標化"的,獎勵20000元;被評為部級雙文明標化工地獎勵50000元。(本款以項目竣工時最終成績?yōu)闇?,不重復獎勵)?/p>
第2條 對創(chuàng)標化、文明施工現(xiàn)場有突出貢獻的領導、職能部門及有關人員可酌情分別給予獎勵。
第3條 集團公司范圍內項目有下列行為的,集團公司對其所屬單位處罰如下:
1、井架、外架、塔吊不按規(guī)定要求進行驗收,擅自使用的,一經發(fā)現(xiàn),每次罰款3000元;并責成限期整改。對項目部罰款2000元。
2、現(xiàn)場施工用電不按施工方案布設,存在嚴重違章作業(yè)的,責成整改并罰款3000元;對項目部罰款2000元。
3、特種作業(yè)操作人員無證上崗,一經查實,項目部罰款5000~20000元,并責成整改到位;對分公司罰款2000元。
4、集團公司安全隱患整改單不按"三定"要求進行整改、回復的,每次罰款1000元。同一項目二次以上不整改的,給予項目停工整改并罰款5000元。對分公司罰款2000元。
5、集團公司安全大檢查中被評為不合格的,罰款3000元:被各地市掛黃牌警告的,罰款5000元;在各縣(市)安全大檢查中,被評為不合格并通報批評的,罰款10000元;在各地級市、總公司安全大檢查中,被評為不合格并通報批評的,罰款20000元;在省、部級安全大檢查中,被評為不合格并通報批評的,罰款30000元。
6、項目發(fā)生死亡事故的,每死亡一人,罰款10000--30000元,并另按規(guī)定處理;項目發(fā)生重傷、設備、火災事故的,視情節(jié)輕重,罰款3000~30000元;事故隱瞞不報的一經查實加倍罰款,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4條 對出現(xiàn)重大傷亡事故及安全事故的責任人,由監(jiān)察室立案查處;觸犯刑法的交司法部依法查處。
第5條 已列為集團公司創(chuàng)市級"雙標化"項目的,工程竣工沒有達到目標的,罰款5000-10000 元。該項目在季度大檢查中評定為不合格的,加倍處罰。
第6條 對有用戶或群眾投訴,一經查實確屬存在的,視情節(jié)處以1000-2000元罰款;被新聞媒體曝光,影響集團公司聲譽的,視情節(jié)處以2000-10000元罰款。
第7條 有下列行為情形之一的,單項罰款3000-20000元,并責成公司(分公司)限期整改:
1、不按規(guī)定要求配備安全員的;
2、專項施工方案無針對性,方案與實際不符的;
3、 塔吊、人貨梯等大型設備不納入集團公司設備處管理,日常維護、管理混亂,不按要求進行班前試運行,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
4、施工項目安全臺帳弄虛作假或嚴重不符合要求的;
5、沒有實施、落實集團公司CIS示范圖冊等規(guī)定、末使用集團公司統(tǒng)一標牌及彩旗、文明施工極差,有損企業(yè)形象的;
6、項目拒絕集團檢查督促,對抗檢查人員的;
第8條 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罰款5000~20000元,并責令其限期整改:
1、監(jiān)管不力,地市級以上檢查不合格一次,集團公司季度大檢查兩次不合格或對各類重大隱患整改通知單要求整改內容落實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發(fā)生的;
2、對各類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整改要求復驗不及時,把關不嚴的;
3、安全生產各分部分項驗收不及時,把關不嚴的。
4、對隱患及安全問題監(jiān)管不力追蹤不嚴,不能有效制止現(xiàn)場違章指揮、管理混亂的。
5、開工前未對項目部進行安全生產綜合交底、未進行開工基本條件驗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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