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礦井事故隱患,系指煤礦生產現(xiàn)場、技術管理、裝備設施上所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的隱患。
按事故隱患的嚴重程度、解決難易分為A、B、C三級;A級:難度大,企業(yè)自身解決不了,須由上級主管部門幫助解決的隱患;B級:難度較大,科、隊自身解決不了,須由礦解決的隱患;C級:由科、隊自身必須解決的隱患。按事故隱患的種類,分為頂板、通風、瓦斯、煤塵、機電、運輸、放炮、火災、水災和其它類。
第二條 對A級事故隱患,應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三條 事故隱患的整改要貫徹“分級負責、責任落實”的原則,分管副礦長、工程師組織各業(yè)務部門進行事故隱患的整改。
第四條 安監(jiān)部門負責事故隱患的綜合管理、監(jiān)督檢查事故隱患的整改、負責事故隱患的統(tǒng)計和報告。
第五條 事故隱患排查必須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對于存在事故隱患的作業(yè)場所,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無措施的不準生產。
第六條 因事故隱患整改不落實而導致事故發(fā)生,在事故隱患排查責任內確認事故的責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