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督促公司各單位進一步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加強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證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四川省企業(y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川財企〔2007〕33號)、《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四川省核工業(yè)地質局關于印發(fā)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川核地安〔2013〕223號)等相關規(guī)定的要求,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是指各單位重大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向公司財務部繳存的用于本單位重大項目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核工業(yè)西南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及核工業(yè)四川巖土工程有限公司各分院、設計所、包括各合作單位的重大項目等。
第四條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由各所屬單位重大項目自行負擔,在自有資金中支付。
第五條 本辦法由公司質安辦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各單位重大項目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統一交公司財務部設置的專項賬戶單列管理。
第六條 凡符合第三條規(guī)定范圍的公司所屬單位重大項目,必須按照規(guī)定要求向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交納一定數量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原則上按照 ‰提取,且不得低于 萬元。
各單位可以參照以上標準,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對所屬重大項目制定相應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收取標準。
第七條 不因以任何情況緩交、少交或不交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職工攤派風險抵押金。
第八條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使用。
(一)作為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事故而直接發(fā)送的搶險、救援費
用支出。
(二)作為處理辦單位生產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發(fā)送的費用支出。
(三)生產經營單位發(fā)生安全事故后產生的搶險、救援及善后處理費用,原則上應由各單位先行支付。確實需要動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專戶資金的,由本單位提出申請,經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及財務處研究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九條 各單位重大項目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未予發(fā)生開支的,在項目結束后可申請取回。
第十條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實行專款專用、嚴格管理,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挪用,同時接受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十一條
(一)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二) 本辦法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