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據各地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普遍反映: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應當提交經營和儲存場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驗收文件的復印件;而依據《建筑工程消防監(jiān)督審核管理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30號)的規(guī)定,從1997年3月1日開始,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的建筑工程項目,要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并簽發(fā)《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對1997年3月1日前建成的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消防監(jiān)督審核管理規(guī)定》沒有做出具體規(guī)定,而這些建筑多數都沒有《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公安消防機構也不能或不同意補發(fā)。這一問題,已成為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主要制約因素之一。這里,有3個問題必須明確。
一? 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是否已成為公安消防機關目前履行日常監(jiān)管職責的重點?
《消防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監(jiān)督檢查的形式主要有:……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消防監(jiān)督檢查?!?br />
公安部在《公安部關于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3]31號)中規(guī)定:“各級公安機關消防部門要依照消防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依法履行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生產、儲存、銷售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職能;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生產、儲存、經營等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依法實施消防監(jiān)督檢查。公安消防部門除承擔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火災撲救任務之外,還要積極參加危險化學品泄漏、遺撒、爆炸等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
?因此,從上述《通知》可以看出,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是目前公安消防機關履行日常監(jiān)管職責的重點。
二? 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是否能納入到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中去呢?
《消防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73號)第六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公安消防機構應當依照《消防法》的規(guī)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將發(fā)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fā)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下列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且在該條第十款把“城市燃氣、燃油供應廠(站),大中型油庫、危險品庫、石油化工企業(yè)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和銷售單位列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消防法釋義》中對《消防法》第十七條中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定義如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包括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系指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 (GB12265-90) 中以燃燒爆炸為主要特性的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遇濕易燃物品和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以及毒害品、腐蝕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這類物品遇火或受到摩擦、撞擊、震動、高熱或其他因素的影響,即可引起燃燒和爆炸,是火災危險性極大的一類化學危險物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如下:“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huán)境保護、衛(wèi)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p>
由《消防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危險化學品的定義可知,二者在管理范圍上有很大的交叉部分。一般而言,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經營品種并不單一,經營品種中一般含有消防部門認定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即使經營品種中不含有消防部門認定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那么,由于危險化學品在發(fā)生火災時,受到高溫也可能發(fā)生其它化學反應放出有害物質,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因此,筆者認為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應納入到公安消防機關監(jiān)管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