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水閘安全鑒定審定部門組織的專家組應由水閘主管部門的代表、水閘管理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和從事水利水電專業(yè)技術工作的專家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閘安全鑒定專家組應根據需要由水工、地質、金屬結構、機電和管理等相關專業(yè)的專家組成;
?。ǘ┐笮退l安全鑒定專家組由不少于9名專家組成,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數不得少于6名;中型水閘安全鑒定專家組由7名及以上專家組成,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數不得少于3名;
(三)水閘主管部門所在行政區(qū)域以外的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水閘安全鑒定專家組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
?。ㄋ模┧l原設計、施工、監(jiān)理、設備制造等單位的在職人員以及從事過本工程設計、施工、監(jiān)理、設備制造的人員總數不得超過水閘安全鑒定專家組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
水閘安全鑒定專家組成員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履行職責,審查水閘安全評價報告,形成水閘安全鑒定報告書。
第十四條流域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年度匯總所管轄的大、中型水閘安全鑒定報告書,并于每年年底前報送水利部備案。
第三章 工作內容
第十五條 水閘安全鑒定工作內容應按照《水閘安全鑒定規(guī)定》(SL214-98)執(zhí)行,工作內容包括現狀調查、現場安全檢測、工程復核計算、安全評價等。
第十六條現狀調查應進行設計、施工、管理等技術資料收集,在了解工程概況、設計和施工、運行管理等基本情況基礎上,初步分析工程存在問題,提出現場安全檢測和工程復核計算項目,編寫工程現狀調查分析報告。
第十七條現場安全檢測包括確定檢測項目、內容和方法,主要是針對地基土和填料土的基本工程性質,防滲導滲和消能防沖設施的有效性和完整性,混凝土結構的強度、變形和耐久性,閘門、啟閉機的安全性,電氣設備的安全性,觀測設施的有效性等,按有關規(guī)程進行檢測后,分析檢測資料,評價檢測部位和結構的安全狀態(tài),編寫現場安全檢測報告。
第十八條工程復核計算應以最新的規(guī)劃數據、檢查觀測資料和安全檢測成果為依據,按照有關規(guī)范,進行閘室、岸墻和翼墻的整體穩(wěn)定性、抗?jié)B穩(wěn)定性、抗震能力、水閘過水能力、消能防沖、結構強度以及閘門、啟閉機、電氣設備等復核計算,編寫工程復核計算分析報告。
第十九條安全評價應在現狀調查、現場安全檢測和工程復核計算基礎上,充分論證數據資料可靠性和安全檢測、復核計算方法及其結果的合理性,提出工程存在的主要問題、水閘安全類別評定結果和處理措施建議,并編制水閘安全評價總報告。
第二十條水閘主管部門及管理單位對鑒定為三類、四類的水閘,應采取除險加固、降低標準運用或報廢等相應處理措施,在此之前必須制定保閘安全應急措施,并限制運用,確保工程安全。
第二十一條經安全鑒定,水閘安全類別發(fā)生改變的,水閘管理單位應在接到水閘安全鑒定報告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水閘注冊登記機構申請變更注冊登記。
第二十二條鑒定組織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及時對水閘安全評價報告和水閘安全鑒定報告書等資料進行歸檔,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水閘安全鑒定工作所需費用,由鑒定組織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籌措。
第二十四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水閘安全鑒定規(guī)定》(SL214-98)與本辦法相沖突的,按本辦法執(zhí)行。
附件:水閘安全鑒定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