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處理條例
發(fā) 文 號:—
發(fā)布單位: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會
發(fā)布日期:2008-08-25
實施日期:2008-08-25
第十二條 水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事故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船舶所有人應當預付醫(yī)療費,也可以由海事管理機構指定一方預付,結案后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
第十三條 醫(yī)療單位應及時搶救治療水上交通事故的傷者,并如實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供醫(yī)療診斷的證明。
對海事管理機構決定存放的尸體,殯葬單位應當接受存放。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協助上述單位收回搶救治療費用和尸體存放費用。
第十四條 因水上交通事故死亡的,其尸體經檢驗或鑒定后,由死者家屬在收到海事管理機構通知之日起七日內辦理喪葬事宜。逾期不辦理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交殯葬單位火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死者喪葬為由妨礙海事管理機構對事故的處理。
第十五條 發(fā)生火災或者爆炸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當事人除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接受調查外,還應報告公安部門。
第十六條 海事管理機構調查水上交通事故,應當制作事故調查報告書,并報本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責任認定
第十七條 海事管理機構在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或操作過失與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及違章行為或操作過失在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在事故中應負的責任。
第十八條 水上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或操作過失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或操作過失共同造成水上交通事故,對造成事故起主要作用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或操作過失在造成水上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當,雙方負同等責任。
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或操作過失共同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或操作過失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一方當事人無違章行為、無操作過失或者雖有違章行為或操作過失,但與水上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水上交通事故責任。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當事人不負水上交通事故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銷毀、轉移證據,使水上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各方當事人均有前款所述情節(jié),使水上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各方當事人負同等責任。
第二十條 當事人一方在水上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報案。對故意不報案,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各方當事人均有前款所述情節(jié),使水上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各方當事人負同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海事管理機構對水上交通事故認定責任后,應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各方當事人。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認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海事管理機構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海事管理機構應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在作出決定前,下一級海事管理機構對水上交通事故暫停處理。
第四章 調解
第二十二條 海事管理機構在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事故責任、確定事故造成的損害情況后,可以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海事管理機構在調解時要求當事人提供經濟擔保的,當事人應當提供經濟擔保。
第二十三條 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海事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