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軌道交通建設管理,保障軌道交通建設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軌道交通建設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地鐵工程建設指揮部承擔統籌領導職能,負責軌道交通建設的組織、指揮、協調、監(jiān)督工作。具體工作由市地鐵工程建設指揮部辦公室承擔。
市發(fā)展改革、規(guī)劃、城鄉(xiāng)建設、國土資源、公安、財政、審計、安全生產監(jiān)管、交通運輸、人防、城管執(zhí)法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軌道交通建設相關工作。
區(qū)(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做好與軌道交通建設相關的房屋和土地征收與補償、信訪事件處理、補償爭議協調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青島地鐵集團統籌承擔全市軌道交通投融資、招投標、建設、資源開發(fā)與運營等企業(yè)主體責任。
第五條 軌道交通建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安全第一、統一規(guī)劃、合理布局、優(yōu)先發(fā)展、分期建設、多元投資的原則。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和配合軌道交通建設,不得阻礙或者影響軌道交通建設。
第二章 規(guī)劃與用地
第七條 軌道交通規(guī)劃包括軌道交通線網規(guī)劃、軌道交通建設規(guī)劃、軌道交通用地控制規(guī)劃等。軌道交通規(guī)劃由市地鐵工程建設指揮部辦公室會同市發(fā)展改革、規(guī)劃、國土資源、城鄉(xiāng)建設等部門組織編制。
編制軌道交通規(guī)劃應當合理安排軌道交通不同線路之間,軌道交通與城市道路、鐵路、公路、航空、港口和其他公共交通之間的換乘銜接。
第八條 市規(guī)劃、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軌道交通用地控制規(guī)劃以及客流量、乘客換乘需要,預留軌道交通設施用地以及換乘樞紐、公交車站、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等公用設施用地。
建立軌道交通建設土地專項儲備制度。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規(guī)劃和周邊情況,對符合條件的用地,提前納入土地儲備。
第九條 軌道交通建設用地依法實行劃撥。
軌道交通設施用地與其他用地不能分割的,市規(guī)劃部門應當提出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等設施以及地下結構要求的規(guī)劃條件;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據政府批準的供地方案,將規(guī)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 軌道交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國土資源部門按照土地使用情況依法辦理用地手續(xù)和權屬登記。
軌道交通建設使用地面以下的空間,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權的限制,但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
第十一條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在軌道交通建設用地范圍及空間內,享有土地與物業(yè)、廣告、商業(yè)資源等的綜合開發(fā)經營權。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結合軌道交通設施一并開發(fā)使用的其他地表、地上及地下空間,其使用權與軌道交通設施用地使用權由國土資源部門依法一并辦理用地手續(xù)。
第十二條 軌道交通相關公用設施用地應當與軌道交通設施用地一并納入軌道交通建設用地的征收范圍。征收和補償工作由軌道交通沿線區(qū)(市)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組織實施。
第三章 工程建設
第十三條 軌道交通建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技術規(guī)范,執(zhí)行基本建設程序,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四條 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前,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對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周邊已有建筑物、構筑物、管線、市政基礎設施等進行調查和記錄。
第十五條 軌道交通建設期間,軌道交通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因軌道交通建設需要進入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內進行檢測或者鑒定的,應當提前告知產權人或者使用人,產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因軌道交通建設需要遷改管線和市政基礎設施、占用綠地、遷移或者砍伐樹木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因軌道交通建設需要查找使用建筑物、構筑物、管線、市政基礎設施、人防工程等檔案資料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如實提供。
第十七條 因軌道交通建設需要遷改管線和市政基礎設施、占用綠地、遷移或者砍伐樹木的,由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提出遷改計劃。產權單位根據遷改計劃制定遷改方案,依法報行業(yè)主管部門批準后,按照軌道交通建設時序要求完成遷改。產權單位進行供熱管線遷改的,應當避開采暖期。
遷改費用由行業(yè)主管部門或者產權單位提出方案,經市審計部門審核同意后,由軌道交通建設單位依法承擔;非因軌道交通建設需要提高標準或者增容的,增加部分或者超出標準部分的費用由產權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 軌道交通建設期間,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結合項目工程對交通、周邊居民出行、文物保護以及重要場所、建筑物、構筑物等的影響,提出占路調流方案,報市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對占路調流方案進行核查和研究,并按程序批準后實施。
第十九條 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完工后,由軌道交通建設單位組織預驗收;預驗收合格的,進行試運行,試運行期不得少于三個月;試運行合格并按程序報批后,由運營單位進行不少于一年的試運營。試運營驗收合格的,投入正式運營。
第二十條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工程檔案,竣工驗收合格后六個月內向市城鄉(xiāng)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工程檔案。
第四章 保護區(qū)管理
第二十一條 設立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qū)和特別保護區(qū)。
控制保護區(qū)范圍包括:
?。ㄒ唬┑叵萝囌竞退淼澜Y構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
?。ǘ┑孛婧透呒苘囌疽约熬€路結構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
?。ㄈ┏鋈肟?、通風亭、變電站、冷卻塔等建筑物、構筑物結構外邊線外側十米內;
?。ㄋ模┸壍澜煌ㄟ^海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一百米內。
控制保護區(qū)范圍內設置特別保護區(qū),范圍包括:
?。ㄒ唬┑叵萝囌竞退淼澜Y構外邊線外側五米內;
?。ǘ└呒苘囌炯案呒芫€路工程結構水平投影外側三米內;
?。ㄈ┑孛孳囌炯暗孛婢€路路堤或者路塹外邊線外側三米內;
?。ㄋ模┸囕v段用地范圍外側三米內;
(五)高壓電纜溝水平投影外側三米內;
?。┏鋈肟?、通風亭、冷卻塔、主變電所、殘疾人直升電梯等建筑物、構筑物結構外邊線和車輛基地用地范圍外側五米內;
?。ㄆ撸┸壍澜煌ㄟ^海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
市地鐵工程建設指揮部辦公室應當根據批復的軌道交通線網規(guī)劃和軌道交通建設時序,劃定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qū)和特別保護區(qū)的具體保護范圍,征求區(qū)(市)人民政府意見后,經市規(guī)劃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二十二條 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qū)和特別保護區(qū)內的各項建設應當配合軌道交通建設。
新建市政基礎設施、人防工程與軌道交通建設相沖突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軌道交通建設優(yōu)先發(fā)展的原則進行協調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在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qū)內進行下列作業(yè)的,規(guī)劃、城鄉(xiāng)建設、水利、公安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guī)進行行政許可的,應當書面征求市地鐵工程建設指揮部辦公室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