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航道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航道管理,改善航道條件,提高航道通過能力,保證航道安全暢通,充分發(fā)揮水運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以適應新時期總任務的需要,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航道管理和養(yǎng)護工作的指示》以及我省頒發(fā)的《江蘇省內河航道維護暫行辦法》等規(guī)定精神,特制訂本辦法。
一、航道是水運的基礎。多年來,由于林彪、“四人幫”的干擾破壞,規(guī)章制度廢馳,管理混亂,航道礙航建筑多,淤塞嚴重,使水運的發(fā)展受到很大影響。把航道建設好、管理好、維護好,是實現四個現代化的一個必要條件。
二、凡本省境內已經通航的內河航道(包括岸線邊坡以及征用時留地),都屬本省內河航道管理范圍,由航道管理部門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
三、航道及航道護坡外留地、纖道、導航助航設施,航道船閘及船閘用地(包括過去辦過征用手續(xù)的土地),航道修建的房屋及其它所有固定資產,都是國家航道財產,人人都有保護的責任。
航道沿線的縣城集鎮(zhèn)、農村社隊、廠礦、學校、運輸、漁業(yè)等單位,都應積極配合航道管理部門進行愛護航道、船閘的宣傳教育,參加保護航道、船閘的各項活動,支持、協同航道船閘管理等部門調查處理破壞航道船閘的案件。
四、為確保航道完好暢通:
(1)嚴禁在市河和干線航道上設籪設網和種植水生作物。
(2)嚴禁向河道內傾倒垃圾、沙石、泥土,或其它危害航道完好和污染水流的工業(yè)廢渣廢料。
(3)嚴禁河道兩岸的房屋、碼頭、抽水井及其他臨河建筑工程向航道內延伸,損害航道水域。
(4)嚴禁在船閘上下游引航道內(京杭大運河船閘上下游各八百米內,其它船閘上下游各五百米內)建造裝卸作業(yè)碼頭、設置堆場、設網設籪。
(5)嚴禁在航道上空、水面或水下任意架設跨河電線、電纜水管。
(6)嚴禁損壞、盜竊航道護坡駁岸塊石、樹木、航標或其它設施。
(7)嚴禁在沿河兩岸邊坡、青坎及河堤十米(市區(qū)三至五米)范圍內堆放石料、垃圾、煤渣等物資、廢料。
(8)嚴禁在航道上任意打壩、造橋或其它跨越航道的礙航建筑。
(9)嚴禁在航道兩岸坡上種植農作物或挖土、填土,以防止水土流失,淤淺航道。
五、任何單位在通航的河流上修建攔河閘壩、橋梁、渡漕,架設過河電線、電纜、水管、棧橋,停放竹木排伐,在航道上修建碼頭、駁岸、船廠、滑道、貯木場、抽水站(井),不得破壞原有通航條件,并應將設計圖紙或平面布置方案報告航道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才能開工。
六、在通航河流上修建永久性的攔河閘壩,建設部門應根據水運發(fā)展的需要和經濟合理的原則,同時修建船閘。其建設費用由閘壩建設部門統(tǒng)一列支。在施工期間的通航措施,建設部門應制訂工程設計、施工方案,并征得航道管理部門的同意。因抗旱需要在通航河流上臨時筑壩,主管單位應事先與航道管理部門聯系。事后應負責按時拆除。
七、在通航河流上的橋梁,年久失修,妨礙通航,或危及航行安全,需要修復或改建的,如屬公路、鐵路、城市、廠礦企業(yè)專用的,由所屬單位負責;如屬農用橋或人行橋,由所在縣(市)負責。資金來源,應根據民辦公助的原則籌集,公用部分在農業(yè)稅附加中解決。如因航運發(fā)展需要而改建的,由交通部門負責。
八、在航道兩岸建造碼頭、駁岸等臨時建筑物,其位置應按航道規(guī)劃等級結合以下規(guī)定辦理:
(一)駁岸、渡口、抽水站(井)、水位觀察井,應設置在最高通航水位橫斷面之外,并應滿足安全通航要求。
(二)碼頭、棧橋等臨河建筑物,一般應選在直線段上,不得占用主航道,應在最高通航水位橫斷面之外再加上標準船舶三至四倍的寬度向岸側伸進。
(三)房屋、廠房等臨河建筑物,應在河道坡肩外向岸內伸進十米,或從現有駁岸邊線起向岸內伸進五米。
九、在支線航道上架設漁籪時,應留出通航孔,通航孔寬度不得小于十米,其橫簾的水下橫竹,應在最低通航水位以下二米。在支線小河航道上種植水生作物時,應留出通航水面,寬度不得小于三十米。設籪或種植水生作物,事先都應征得當地航道管理部門的同意。
十、對于未經航道管理部門批準而修建成的橋梁、碼頭、棧橋、廠房、跨河電纜、管道、石駁、房屋及其它建筑,如因妨礙通道,必須由原建設單位負責拆除。對于已經廢棄的礙航閘壩、橋梁等臨河建筑,原建設單位應負責拆除。
十一、一切船舶過閘時,必須遵守交通規(guī)則,服從指揮調度。先出后進,順序慢行,不得搶擋超越。裝載危險品的船舶應主動與船閘值班人員聯系,按指定地點???,聽候安排過閘。
十二、過閘船舶的船員必須認真駕駛操作,注意安全,要愛護國家財產,不準損壞建筑物及其附屬設備,不準用篙鉤勾搗閘門,不準在閘室上下旅客、裝卸貨物、傾倒垃圾,不準在閘墻上任意涂寫。
十三、對積極組織、宣傳保護航道財產,制止破壞行為有顯著成績的個人或集體,可給予表彰及物質獎勵;對檢舉、告發(fā)損壞盜竊航道財產行為的有功者,可從所檢舉、告發(fā)事件的財產損失賠償費中提取百分之五至十作為獎勵;對保護航道財產有突出成績者,除給予物質獎勵外,可由地、市、縣或省授予護道模范、積極分子等光榮稱號。
十四、凡違犯本辦法各條者,應本著初犯從寬,重犯從嚴的原則,采取批評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辦法,根據情節(jié)輕重,由航道管理部門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凡任意侵占、擅自利用航道、船閘及其附屬設備,還未造成損失的,應在航道管理部門提出后的三天內移出或停止使用,并負責恢復航道、船閘及其設備的原有狀況。
(二)凡擅自在航道、船閘上建造碼頭、橋梁、閘壩和架設電線、放置漁籪、堆放石料等違犯本辦法第四條的,由航道管理部門通知建設單位限期拆除。如在限期內不拆除的,每逾期一天,罰人民幣十元。逾期一月,航道管理部門有權沒收其設備與物資,清除已建設施。清除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三)凡損壞、盜竊航道財產,應照價賠償,還應罰其付出該財產價值百分之五的款項。
(四)凡違犯本辦法各條,情節(jié)嚴重或抗拒處理者,應提請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懲處。因故意拖延不執(zhí)行規(guī)定而引起的一切損失,應負責賠償。對于階級敵人的破壞活動,要堅決打擊,嚴懲不貸。
十五、本辦法適用于省內各地、市、縣航道船閘的管理。本辦法自頒發(fā)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