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 學校應當投保校方責任保險。政府舉辦的義務教育階段的中小學校校方責任險費用由市、縣(市、區(qū))財政負擔;政府舉辦的其他學校校方責任險費用由學校負擔,市、縣(市、區(qū))財政給予一定支持;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校方責任險費用由舉辦者負擔。保險機構的選定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公開招標。
學校參加學校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應當依據(jù)合同約定,及時參與事故處理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鼓勵和提倡學生自愿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學校可以為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提供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學校發(fā)生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jié)輕重,依據(jù)管理職責,追究相關政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σ寻l(fā)現(xiàn)或者群眾舉報的重大、特大學校安全事故隱患不及時治理或者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
?。ǘ┪窗从嘘P規(guī)定安排學校安全工作經費,導致發(fā)生學校安全事故的;
(三)學校安全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拖延報告或者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的;
(四)其他未依法履行職責而發(fā)生學校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履行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級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或者導致學校安全事故發(fā)生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學校及其教職工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主管部門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有關規(guī)定,造成重大事故的;
?。ǘ┎m報、緩報和謊報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
?。ㄈ┓恋K事故調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有前款情形之一的,由學校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學校舉辦人、學校安全責任人或直接責任人五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或者其他人員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過程中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造成學校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學校安全是指校園和周邊環(huán)境安全以及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安全。
本條例所稱中等規(guī)模以上學校是指幼兒園學生人數(shù)100人以上、其他學校在校生人數(shù)500人以上規(guī)模的學校。
本條例所稱學生是指在本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的學校中就讀的受教育者。
本條例所稱教職工是指在前款規(guī)定學校中工作的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
第四十九條 其他教育機構、教學點的安全管理及安全事故處理,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