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ㄋ模┘臃猪椖?。
1.本單位有瓦斯事故指標,但未發(fā)生瓦斯事故的加5分。
2.瓦斯抽采指標超額完成的,超10%—20%,加1分;超20%—30%,加3分;超30%—40%加5分;超40%以上加10分。
3.瓦斯綜合利用指標超額完成的,超10%—20%,加2分;超20%—30%,加6分;超30%—40%加8分;超40%以上加15分。
第四章 考核保障措施
第八條 建立目標責任體系
?。ㄒ唬└骺h、特區(qū)、區(qū)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地目標考核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具體負責組織本地煤礦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相關目標的實施。
(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本系統(tǒng)目標責任人,負責煤礦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涉及到本部門、本系統(tǒng)相關工作的實施。
第九條 建立目標組織體系
(一)市、縣兩級要分別成立以政府分管領導為組長的瓦斯治理和綜合利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煤礦瓦斯治理和綜合利用的領導、指導、考評工作,明確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及分工。市煤礦瓦斯治理和綜合利用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安監(jiān)局,辦公室負責全市煤礦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目標管理的日常工作。
?。ǘ┦忻旱V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制定《規(guī)劃》和年度瓦斯事故控制指標、瓦斯抽采和綜合利用指標的制定、分解、考核、獎懲,材料上報等工作。
(三)各縣、特區(qū)、區(qū)煤礦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制定各地煤礦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三年規(guī)劃(2008年—2010年)和本地年度瓦斯事故控制指標、瓦斯抽采和綜合利用指標的制定、分解、考核、獎懲、材料上報等工作。
?。ㄋ模┟旱V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負責本企業(yè)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投入、管理、考核、材料上報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