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辦法
發(fā) 文 號:惠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71號
發(fā)布單位:廣東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發(fā)布日期:2010-08-05
實施日期:2010-09-01
第十八條 市、縣(區(qū))國土資源部門對已征用或已按規(guī)定劃撥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應依法辦理確權發(fā)證手續(xù)。已劃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并已辦理確權發(fā)證手續(xù)的,不再變更;尚未確權發(fā)證的,應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標準,由市、縣(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辦理征用或劃撥土地手續(x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和水域。國家建設需要征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的,應征得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九條 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其權屬不變,但必須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限制使用。
第二十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的邊界埋設永久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和破壞所設界樁。
第二十一條 城鄉(xiāng)規(guī)劃應專項標注列示河道和水利工程建設用地,其用地范圍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的藍線或黃線范圍,由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等有關部門確定。
城鄉(xiāng)規(guī)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在編制規(guī)劃、辦理行政許可時,凡涉及到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的,須征得有相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建設項目涉及河道堤防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圍的,建設單位應提出相應的保護調整措施并須符合相應水利規(guī)劃和城市規(guī)劃。
新建工業(yè)區(qū)、住宅區(qū)、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等,在新的水利、河道堤防工程系統(tǒng)建成以前,不得損壞、堵塞、填毀原有的河道堤防和水利工程。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需要在河道、灘地、堤防或護堤地上作業(yè)的,事前必須報經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指揮。在河道、灘地內開采砂石土料的,應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劃、管理,與河道整治相結合。河道開采砂石土料的監(jiān)督管理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纜線等,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不得影響河道行洪、排澇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勢的不良變化,不得妨礙河道水文觀測,不得危及水陸交通安全。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送審批前,其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報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
第二十四條 工程設施建設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跨越河道空間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將該工程設施建設的位置和界限報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依法辦理開工手續(xù);施工時,應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和界限進行。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將施工安排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門,并與河道堤防管理單位簽訂《防洪安全協(xié)議書》。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建設的,應當在開工時按照清理現場的工作量向河道堤防管理單位預交河道清理復原保證金。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或個人應按要求清理施工現場,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退還保證金。建設單位或個人逾期不按要求清理河道施工現場或雖已清理施工現場,但經驗收不合格的,由河道堤防管理單位組織清理,所需費用從保證金中扣除。
第二十六條 在河道、灘地上修建工程設施,按下列管理權限呈報審批:
(一)建設工程設施涉及或影響的范圍在本縣、區(qū)行政區(qū)域內的,在征得當地水利所(會、站)或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同意后,由所在縣、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ǘ┕こ淘O施涉及或影響的范圍跨縣、區(qū)行政區(qū)域的,經所在縣、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ㄈ┰谖髦闪鲝幕莩菂^(qū)東新橋入東江河口至惠東西枝江水利樞紐工程的河道、灘地上進行建設的,在征得相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同意后,由所在縣、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東江干流河道、灘地上進行建設的,在征得相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同意后,由所在縣、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七條 未經依法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填堵河道,或在河道、灘地上拋石筑壩和圍墾;不得在堤防或護堤地上修建各類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設施。
第二十八條 經依法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工程項目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河道管理范圍占用費。收費標準和辦法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閘、泵站和埋設的穿堤管道、纜線等建(構)筑物及設施,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對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必須限期由原建單位負責加固、改建或堵閉,廢棄的應拆除并回填夯實。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確因生產或建設需要破堤修建涵閘、泵站、交通旱閘,埋設穿堤管道或興建其他工程設施的,應提出工程設計方案,經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下列管理權限審批:
(一)惠州大堤南堤、惠州大堤北堤的破堤建設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ǘ┥享椧?guī)定以外的縣、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管理的堤防和市管河涌的堤防破堤建設方案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或相應的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審查同意的,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ㄈ┢渌谭赖钠频探ㄔO方案,由所在縣、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一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各類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在按照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送審批前,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報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需要占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審批權限對該工程設施的位置和界限審查批準后,建設單位或個人方可依法辦理用地、開工手續(xù):
?。ㄒ唬┐笮退こ坦芾矸秶鷥鹊慕ㄔO項目在征得相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同意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ǘ┢渌こ坦芾矸秶鷥刃藿ㄓ谰眯浴⑴R時性工程設施或作業(yè)的,在征得當地水利所(會、站)或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同意后,由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ㄈ┖拥赖谭拦こ坦芾矸秶鷥冉ㄔO項目審批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在河道堤防工程保護范圍內進行深基坑開挖、打井等影響堤防基礎安全的建設項目,應經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