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機動車于下列地點或者情況下使用遠光燈的,處三百元罰款:
(一)照明狀況良好的路段;
(二)與對向行駛的車輛或者行人交匯時;
(三)橋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
(四)停車或者中止行車時。
第十三條 道路行駛的機動車違反規(guī)定粘貼防爆膜、遮陽膜影響道路交通安全駕駛和安全檢查的,責令改正,處三百元罰款。
第十四條 駕駛機動車行經(jīng)無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的,處兩百元罰款;遇行人正在通過時未停車避讓的,處五百元罰款。
第十五條 在道路上或者停車場發(fā)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chǎn)損失,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對現(xiàn)場拍照或者標劃車輛位置后,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安全地點,自行協(xié)商處理或者等候處理。
未按前款規(guī)定撤離現(xiàn)場,造成交通阻塞的,處五百元罰款。
第十六條 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規(guī)定通行的,處五百元罰款。
一年內(nèi)有前款行為三次以上的,從第三次起每次處一千元罰款;五次以上的,除罰款外,從第五次起每次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
遇有交通警察指揮的路口、路段,不服從交通警察指揮的,按照前兩款規(guī)定處罰。
第十七條 駕駛機動車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罰款:
(一)逆行或者倒退行駛的;
(二)遇緊急情況臨時停車未按規(guī)定設置警示標志的;
(三)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路肩行駛的;
(四)在正常情況下低于規(guī)定的最低時速行駛的。
一年內(nèi)有前款行為五次以上的,除罰款外,從第五次起每次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
第十八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對駕駛人處一千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對違反規(guī)定上下車的乘車人處一百元罰款。
營運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除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外,對車輛所屬經(jīng)營單位處一萬元罰款。
第十九條 有乘客站立的城市公交車進入高速公路行駛的,對駕駛人處一千元罰款;對車輛所屬經(jīng)營單位處一萬元罰款。但進入設有公交專用車道的高速公路行駛的除外。
第二十條 因高速公路經(jīng)營單位的管理責任,造成行人、非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對高速公路經(jīng)營單位處一萬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 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一千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三千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和十五日以下拘留。
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兩千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五千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和十五日拘留。
一年內(nèi)兩次醉酒后駕駛的,除給予罰款和拘留處罰外,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二條 重、中型載貨汽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罰款:
(一)逆向行駛的;
(二)違反禁行、限行規(guī)定的;
(三)進入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的。
一年內(nèi)有前款行為三次以上的,從第三次起每次處兩千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重、中型載貨汽車載貨超過核定載質(zhì)量的,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tài)消除,并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
(一)超過核定載質(zhì)量未達到百分之三十的,處一千元罰款;
(二)超過核定載質(zhì)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處兩千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一個月,對車輛所有人處五千元罰款,對車輛使用單位處一萬元罰款;
(三)超過核定載質(zhì)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一百的,處三千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一個月,對車輛所有人處八千元罰款,對車輛使用單位處一萬五千元罰款;
(四)超過核定載質(zhì)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處五千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對車輛所有人處一萬元罰款,對車輛使用單位處兩萬元罰款。
一年內(nèi)有前款行為三次以上的,從第三次起按違法行為應當被處的罰款數(shù)額加倍處罰,并對車輛所屬和使用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