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拒交、逃交車輛通行費的,由高速公路收費站責令補交;拒不補交,堵塞收費車道,影響其他車輛正常通行的,由路政管理部門將堵塞收費車道的車輛拖離,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并處以200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qū)新建、擴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拆除,所需費用由修建、設置者承擔。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運營管理部門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可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車輛在高速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由路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運輸易拋灑物品的車輛向車外滴漏、流淌、拋灑物品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5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圍堵收費站、服務區(qū),聚眾鬧事,闖卡通行,打罵、侮辱收費服務人員,妨礙正常交通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交通安全規(guī)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 高速公路相關管理部門工作全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按照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反規(guī)定在高速公路上攔截車輛的;
(二)收繳的罰款不按規(guī)定上繳國庫的;
?。ㄈ┻`法扣留車輛及其他有效證件的;
?。ㄋ模├账魉境巳藛T財物的;
?。ㄎ澹┎宦男蟹ǘ氊煹?。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全封閉控制出入并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其他公路管理,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