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地震災害預防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必須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本條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必須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qū)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qū)劃圖規(guī)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fā)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本法所稱重大建設工程,是指對社會有重大價值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工程。
本法所稱可能發(fā)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fā)水災、火災、爆炸、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大量泄漏和其他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包括水庫大壩、堤防和貯油、貯氣、貯存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的設施以及其他可能發(fā)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fā)放射性污染的嚴重次生災害,必須認真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依法進行嚴格的抗震設防。
第十八條 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地震烈度區(qū)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qū)劃圖,并負責對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的審定工作。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guī)范。但是,本條第三款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國務院鐵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關專業(yè)主管部門負責分別制定鐵路、公路、港口、碼頭、機場、水工程和其他專業(yè)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guī)范。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guī)范進行抗震設計,并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
第二十條 已經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構筑物,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ㄒ唬儆谥卮蠼ㄔO工程的建筑物、構筑物;
?。ǘ┛赡馨l(fā)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筑物、構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
?。ㄋ模┑卣鹬攸c監(jiān)視防御區(qū)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十一條 對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災、水災、山體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災害源,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條 根據震情和震害預測結果,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防震減災規(guī)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修改防震減災規(guī)劃,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防震減災意識,提高公民在地震災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加強對有關專業(yè)人員的培訓,提高搶險救災能力。
第二十四條 地震重點監(jiān)視防御區(qū)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與可能,在本級財政預算和物資儲備中安排適當的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
第二十五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地震災害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