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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guī)定了為增加重型和長型車輛、低速車輛及其掛車后部可見度而使用的標志板的技術(shù)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guī)則等。 本標準適用于: a) 重型和長型車輛包括: 1) 鉸接式的Ⅱ級和Ⅲ級M 類車輛; 2) 除半掛牽引車外的N3 類車輛; 3) 長度超過8.0m 的O1、O2 和O3 類車輛; 4) 以及O4 類車輛; b) 低速車輛:由于結(jié)構(gòu)原因,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40km/h的M、N、O 類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