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復議申請人:錢道六
復議被申請人:某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錢道六為全順工廠機修車間修理工。一天,錢道六接到另一車間全金貴送來的報修單。要求錢道六為其修理出了故障的設備。錢道六將報修單交給了車間主任,并轉告車間主任,全金貴要求第二天就將故障設備修好。車間主任對錢道六說:你不用聽他指揮,你由我來安排工作任務。并給錢道六安排了其它工作任務,而沒有同意錢道六去為全金貴修理設備,也沒有安排其他人去修理全金貴的設備。第三天,全金貴找到錢道六,問為什么沒有將他那臺出了故障的設備修好。錢道六回答,車間主任要求他先修別的設備,并說他聽自己的車間主任的安排,要求全金貴有什么問題可以去找其車間主任談。全金貴不滿錢道六的回答,開口就罵并動手打了錢道六,兩人就撕打起來。結果錢道六被全金貴打成重傷。全金貴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其后,錢道六向當?shù)貏趧颖U闲姓块T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規(guī)定時間內,該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錢道六的申請做出了不認定為工傷的決定。不認定的理由有二:
一是錢道六所受傷害系由全金貴毆打所致,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應當屬于工傷的情形;
二是錢道六與全金貴在工作時間內打架,違反了工廠規(guī)定的勞動紀律,也違反了《勞動法》第三條第二款有關勞動者應該遵守勞動紀律的規(guī)定。因此,錢道六所受傷害是違法行為所致。
復議結果:
錢道六不服當?shù)貏趧有姓U喜块T的認定,向上級勞動行政保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了不維持下級勞動行政保障部門的認定的行政復議決定,確定錢道六所受傷害確系工傷。
【案例分析】
第一,錢道六遭到全金貴毆打的原因是沒有按照全金貴的要求為其修理設備,而是按照車間主任的要求修理其它設備,這是由于工作而發(fā)生的傷害。而且錢道六遭受傷害也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之內。第二,錢道六與全金貴打架是違反了勞動紀律,但事端是由全金貴引起的,錢道六是屬于自我防衛(wèi)。因為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因履行職責遭受人身傷害的,應屬于工傷。在本案中,錢道六已將全金貴修理設備報修單交給了車間主任,并根據車間主任的安排,先修理其它設備。全金貴以此為由毆打錢道六,錢道六所受傷害是履行工作職責所致,這明顯不同于全金貴以工作以外的原因毆打錢道六。因此,屬于工傷無疑。就本案而言,錢道六打架屬于正當?shù)淖晕曳佬l(wèi),不同于全金貴尋釁滋事的打架。
【律師總結】
本案中,實際上是發(fā)生了工傷賠償和人身侵權損害賠償?shù)母偤稀R簿褪钦f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在獲得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賠償后,是否有權再向侵權人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請求判令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yè)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該規(guī)定明確了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只要符合上述法定情形,職工所受傷害無論是否由第三人侵權引起,都應當認定為工傷。換言之,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權不影響工傷的認定。
《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規(guī)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人、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因此,第三人侵權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侵害人依法享有獲得賠償?shù)臋嗬?/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痹摋l第二款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該規(guī)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如果所受人身損害系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所致,勞動者同時還有權向第三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享有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因第三人侵權享有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二者雖然基于同一損害事實,但存在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之中,互不排斥。首先,基于工傷事故的發(fā)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工傷保險賠償關系。國家設置工傷保險制度,目的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體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的職工有權獲得工傷保險賠償、享受工傷待遇。因此,只要客觀上存在工傷事故,就會在受傷職工和用人單位之間產生工傷保險賠償關系,確認該法律關系成立與否,無需考查工傷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即使工傷事故系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所致,或者是由于受傷職工本人的過失所致,都不影響受傷職工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其次,基于侵權事實的存在,受傷職工作為被侵權人,與侵權人之間形成侵權之債的法律關系,有權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侵權之債成立與否,與被侵權人是否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無關,即使用人單位已經給予受傷職工工傷保險賠償,也不能免除侵權人的賠償責任。綜上,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具有雙重主體身份——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和人身侵權的受害人?;陔p重主體身份,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同時還有權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即有權獲得雙重賠償。在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和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的賠償責任,不因受傷職工(受害人)先行獲得一方賠償、實際損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補償而免除或減輕另一方的責任。
本案中錢道六除了可以尋求工傷救濟外,還可以向全金貴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第(三)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