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單位(甲方):
通遼天恒鐵道建設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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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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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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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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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友誼大街公鐵立交橋新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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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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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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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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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066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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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管理單位(乙方)
通遼供電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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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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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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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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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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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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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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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協(xié)議主要內(nèi)容:
一、工程概況:
1.施工項目:赤峰市友誼大街公鐵立交橋新建工程。
2.作業(yè)內(nèi)容:1.1#橋基坑開挖、基坑防護、框構就地制作;2.2#橋基坑開挖、基坑防護、滑板及后背梁制作、頂進框構橋制作;3.鉆孔樁制作、挖孔樁制作。
3.地點和時間:地點:京通線446km+560m時間:2012年6月1日-2012年6月30日
4.影響范圍: 京通線446km+460m-446km+660m
二、施工責任地段和期限:
施工責任地段:京通線446km+460m-446km+660m期限時間:2012年6月1日-2012年6月30日。
三、雙方所遵循的技術標準、規(guī)程和規(guī)范
雙方必須嚴格遵守《鐵路技術管理規(guī)程》(鐵道部令第29號)、《沈陽鐵路局營業(yè)線施工及安全管理細化辦法》(沈鐵總發(fā)〔2009〕75號)、《沈陽鐵路局營業(yè)線施工及安全管理細化補充辦法》(沈鐵總發(fā)〔2010〕168號)、《鐵路電力管理規(guī)則》、《鐵路電力安全工作規(guī)程》(鐵運[1999]103號)等有關文件的各項規(guī)定。
四、安全防護內(nèi)容、措施及專業(yè)結合部安全分工
甲方施工不能影響乙方在甲方施工范圍內(nèi)的設備正常運行,甲方按乙方要求對乙方在施工范圍內(nèi)的設備及設施進行防護。乙方負責監(jiān)護在甲方施工范圍內(nèi)供電設備安全。
五、雙方安全責任、權利和義務(包括共同安全職責和雙方各自安全職責)
1.甲方在第一次與乙方簽訂施工配合協(xié)議前,需由甲方牽頭組織甲乙雙方到施工現(xiàn)場,依據(jù)施工平面圖向乙方介紹施工時間、地點、作業(yè)范圍、施工工藝和辦法;使乙方清楚甲方施工的方案、內(nèi)容和位置,明確因施工有可能對乙方供電設備造成的影響和不良后果,做好預防;并共同確認乙方地上地下供電設備,做好書面調(diào)查簽認記錄。甲方在第一次與乙方簽訂施工配合協(xié)議時,須同時將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措施(特別是施工中涉及乙方設備的安全防護措施)、相關(改造)設計文件及圖紙、審查(鑒定)意見、現(xiàn)場調(diào)查簽認記錄(原件)提供給乙方。每月與乙方簽訂具體施工配合協(xié)議前,甲方均應到乙方配合施工的車間確認甲方具體施工的地段內(nèi)乙方設備情況,確定甲方的本次施工類別劃分。
2.甲方本次協(xié)議施工屬于辦理施工許可證,施工中有影響供電設備時需與乙方簽訂臨近營業(yè)線施工安全協(xié)議書。
3.在甲方施工前,特別涉及到需參加運輸部門組織召開的施工例會時,甲方須將簽訂的安全協(xié)議送至或傳至乙方配合車間,乙方根據(jù)施工協(xié)議和現(xiàn)場勘查,制定相應的配合措施,保證甲方施工順利進行。因甲方原因造成施工例會取消,甲方不能施工時責任自負。乙方未接到由甲方負責送交的安全協(xié)議時,可拒絕配合施工。
4.甲方進行施工時,在施工72小時前,甲方與乙方配合施工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確定施工的時間、地點及需配合的內(nèi)容,并提前一天通知乙方具體施工時間、地點,以便乙方做好人員安排和相應的準備工作,安排人員到現(xiàn)場進行配合。甲方負責接送乙方配合人員(含工具、材料)。因甲方接送時間不及時,影響配合施工,由甲方負責。
5.施工前,根據(jù)施工平面圖或在施工現(xiàn)場,由乙方向甲方介紹地下隱蔽設施的分布和埋設深度等情況,必要時畫出示意圖,動土施工前乙方指導甲方進行挖驗,使甲方明確乙方地下設施的分布、走向、埋深,以便甲方作出相應的防范措施。在確認有乙方設備地段及安全范圍內(nèi),甲方動土施工時禁止動用鎬(釬)、機械化設備和有可能對乙方設備造成損害的器具,防止對乙方設備(特別是地下電纜)造成損害;必要時甲方應在施工作業(yè)面內(nèi)設好安全警示標記。對不能判明的地下電纜經(jīng)路,甲方未挖驗確認電纜安全情況下不準施工;確認乙方電纜路徑后,電纜需要防護(包括挖驗后或未明確乙方電纜是否廢棄)時,由甲方負責,在乙方人員監(jiān)護和指導下,用槽鋼或角鋼對乙方電纜進行防護。未對乙方電纜進行防護,嚴禁甲方在此區(qū)段通行重車、車輛碾壓施工或動土施工。如甲方違反協(xié)議造成的損失和后果全部由甲方承擔
6.甲方動土施工(包括挖驗)發(fā)現(xiàn)任何電纜時,必須找乙方人員確認是否乙方設備。
7.甲方施工不得影響乙方設備的埋深及安全距離的有關要求;因甲方施工(包括挖驗)造成乙方隱蔽設備外露、埋深不足等不能滿足乙方技術要求,并且不能立即按乙方標準恢復時,由甲方負責,24小時設專人防護并保證設備安全,同時與乙方進行書面簽認;并由甲方負責在雙方確定的時間內(nèi)按乙方標準進行恢復。
8.根據(jù)甲方施工情況和請求,在施工時由乙方向施工現(xiàn)場派出指定人員,負責對甲方施工進行監(jiān)督指導,乙方派出人員應熟悉并掌握所屬設施的分布、走向、埋深,正確指導甲方人員施工;甲方在施工過程中,應聽從乙方人員的指導。乙方人員沒有到場禁止施工,擅自施工造成后果由甲方自負。
9.甲方嚴禁超范圍施工,需要超范圍施工的必須重新簽訂施工安全協(xié)議,并按新協(xié)議內(nèi)容執(zhí)行。甲方作業(yè)人員及所持機具材料與臨近帶電設備(電力線路等)保持2米以上的安全距離。甲方在施工過程中操作者和其他相關人員必須對施工機械進行嚴格監(jiān)控,防止施工機械刮碰電力支柱、拉線、設備基礎和電力線路等乙方設備。各類料具在裝、卸、運過程中與電力支柱、拉線、基礎保持1米以上的距離,不碰撞以上設備;在電力支柱、拉線、設備基礎周圍5米以內(nèi)、電纜徑路及其兩側1米、貫通(自閉)等電力線路邊線向外側延伸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區(qū)域內(nèi),嚴禁擅自進行打樁、鉆探、開挖、取土等作業(yè),嚴禁堆放材料、機具和廢棄物(施工垃圾)等。
10.施工前,雙方共同到施工現(xiàn)場及甲方運輸施工料具、廢棄物的車輛通過的道路確認,甲方施工車輛是否對電力支柱、拉線、設備基礎和電力線路等乙方設備構成影響。若有影響,乙方設備在未排遷前,由甲方負責,在乙方設備上粘貼反光防撞標志或設置防撞護樁。未設置防撞標志或護樁,甲方不得施工,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負責。
11.甲方施工中不得隨意動用和破壞乙方設備;在乙方同意并有人監(jiān)護下,甲方動用的設備由甲方負責恢復或賠償;甲方施工期間造成乙方設備故障、損壞或影響行車、供電時,由甲方承擔責任。同時甲方必須就相關情況到乙方交班,否則乙方有權停止甲方的施工。因甲方施工引起的行車設施、乙方設備發(fā)生故障后或不能正常運行時,甲方應及時通知并積極配合乙方進行搶修或處理,發(fā)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12.甲方施工過程中,乙方若發(fā)現(xiàn)甲方的施工對乙方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時,可責令甲方立即整改;有危及行車、乙方設備安全的行為和傾向時,有權責令甲方停止施工。對乙方提出的安全隱患等問題,甲方須立即進行整改,或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補救,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乙方。由于甲方不履行施工安全協(xié)議內(nèi)容對乙方供電設備構成嚴重威脅時,乙方有權給甲方出具《施工問題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同時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進行處罰,有必要時上報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監(jiān)察部門。
13.甲方施工涉及乙方設備排遷時,甲方應提前與此項工程主管部門反映乙方設備需排遷的問題,或與乙方協(xié)商排遷事宜;由乙方負責排遷時,甲方需提供有關排遷資料,并在施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示意圖和有關施工預算。在乙方設備未排遷之前,甲方不得施工。
14.雙方確定施工聯(lián)系人,并確定聯(lián)系方式,進行信息溝通,確認施工進度及要解決的有關安全問題。
六、違約責任和經(jīng)濟賠償辦法
1、未造成后果的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或由局安全監(jiān)察部門裁定。
2、對造成后果的由路局安全監(jiān)察部門按《事規(guī)》裁定。
七、安全監(jiān)督和配合費用
1、安全抵押金
2、安全監(jiān)督檢查費用
3、施工配合費用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其它內(nèi)容
1、對發(fā)生的事故按《事規(guī)》及沈鐵總發(fā)〔2009〕75號文中規(guī)定的條款執(zhí)行。
2、遇有下列事項時協(xié)議自然失效
(1)提前或超出安全協(xié)議簽定的日期
(2)超出安全協(xié)議簽定的范圍;
(3)不履行安全協(xié)議內(nèi)容,違背雙方安全協(xié)議時。
3、此協(xié)議只能作為施工單位甲方辦理施工許可證之用。甲方正式施工前,須提供施工許可證,并每月根據(jù)施工具體情況與乙方辦理具體施工配合協(xié)議,否則乙方有權拒絕配合施工或制止甲方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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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甲方)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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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管理單位(乙方)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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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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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建設單位主管部門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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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設備管理(運輸)部門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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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安全監(jiān)察室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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