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評價質量控制措施
鑒于目前安全評價中存在的問題,從實際出發(fā),從全面管理的角度看,提出F/L點評價質量控制措施。
2.1完善安全法律法規(guī)
為了建立比較完善有效的有關安全的法規(guī)、標準體系,我們就必須修改不適合目前生產需要的法律法規(guī),技術標準等。日本的《勞動安全與健康法》自1972年頒布以來經過15次修訂,幾乎每隔2~3年修訂一次[2]。而我國的安全立法程序復雜,許多立法已明顯落后于社會發(fā)展需要,也不能及時的修改和廢除有關法規(guī)。而且,安全立法要加強可操作性,把以前的行業(yè)條例提升到法律的高度上來。目前的發(fā)展形勢需要我們建立處于安監(jiān)局領導下的專門的立法起草機構,形成較完整的立法計劃,盡快完善我國安全法規(guī)。
2.2強化主客體監(jiān)督管理我國目前已經開始重視安全評價工作,也制定了一些條例對安全評價進行監(jiān)督。管理部門主要集中在對安全評價主體的監(jiān)管上,側重于中介結構、評價人員資格的審查,對評價過程、結論的監(jiān)管還有待完善。而評價的過程、結論直接影響著評價質量。
2.2.1評價主體的監(jiān)管
1)建立國家、省級的評價人員、專家數據庫,避免不合格人員的進入。
2)建立培訓中心,每年輪流對評價人員進行培訓,以保證其評價知識的更新。
3)要求評價機構建立完整的質量保障體系文件,包括管理手冊,程序文件,作業(yè)文件等。
4)建立評價機構檔案,對評價機構進行等級劃分。
5)對于安全評價的驗收嚴格遵循有關規(guī)定,組成專家組進行驗收,并要求專家對評審結果負責。
6)對違規(guī)機構加大處罰力度,以杜絕中介機構為了經濟利益或人情關系,在評價中有虛假行為。
7)在全省或全地區(qū)的中介機構進行定期審查,對于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誤或故意弄虛作假的單位,責令其整改或建議國家局吊銷其執(zhí)照。
2.2.2評價客體的監(jiān)管
1)加大宣傳力度,使企業(yè)員工認識到安全評價的重要性與合理性,以保證安全評價工作的順利開展。
2)鼓勵引導企業(yè)進行自我評價,使安全評價作為一種制度長期存在。
3)積極引導企業(yè)開展安全預評價,在該階段發(fā)現修正設計缺陷,可以保證以后的工作系統(tǒng)達到“本質安全”。
4)發(fā)現安全驗收不合格的企業(yè)后,立即令其停產整改,維護安全評價的權威性。
要做到以上的幾點,就需要一個強有力的職能部門做保證。而目前的管理部門對于違規(guī)機構、廠礦的處罰手段單一,威懾力度不大,難以完成評價的預期目標一實現廠礦的安全運行。所以,建立職能更全面、權力更集中的管理部門是形勢的必然。
2.3完善評價手段
做到評價科學合理,才能使企業(yè)職工更易于接受安全評價。目前的安全評價分為技術型定性、定量評價及管理型評價和經驗型評價4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