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島”如何利用,并非完全“島主”說了算。8月25日,國家海洋局公布《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指導意見》,規(guī)范無人島的使用秩序,指導無人島的保護和利用。其中規(guī)定,嚴格限制填海連島工程。
8月25日發(fā)布的《意見》規(guī)定,要保護海島自然屬性,防止海島滅失。填海造地工程涉及海島的,應通過橋梁和隧道方式連接海島和陸地。海島的開發(fā)利用,應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避免采挖土石。確需采挖土石方且采挖面積達到用島面積30%以上的,要通過專題論證,論證專家一致同意方可通過。
海島開發(fā)利用還要避免破壞自然岸線資源,對于改變原有海岸線長度達到使用海岸線長度30%以上且超過200米的項目用島,也需要論證方可通過。
對于“島主”在無人島上修建的建筑,《意見》明確,在海島海岸線及周邊海域修建碼頭、房屋等建筑物和設施,鼓勵采用透水構筑物形式或者樁基方式,例如棧橋式碼頭、棧道、高腳屋等。在海島上建造建筑物和設施應與海岸線保持適當距離,一般應保持在20米以上。
此外,海島開發(fā)利用產(chǎn)生的污水、廢水應進行達標處理,水質滿足相關標準后方可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