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公司統(tǒng)一指揮、分工參與、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突發(fā)事件應急機制,最大限度減少事件或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避免或減輕事件或事故發(fā)生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1.2.1、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突發(fā)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決定》(國發(fā)〔2005〕11號);
1.2.2、建設部《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質〔2005〕105號);
1.2.3、中鐵工程總公司《安全質量及災害事故(事件)應急響應預案》(中鐵程安〔2005〕287號);
1.2.4、《中鐵隧道集團有限公司處理突發(fā)事件工作制度》(隧辦〔2003〕118號);
1.2.5、《中鐵隧道集團工程突發(fā)事件(事故)應急處置預案》(隧理事安質[2006]4號)。
……